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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公园价值几何?

 时间:2022-01-05 16:08来源:未知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透露,公园曾遭强行收购,在媒体的持续曝光下,收购作罢。但“后遗症”却一直延续至今

国家森林公园价值几何?

2022年元旦假期,黄淦波过得并不轻松。公园里的豪华坟墓依旧、豪华别墅依旧、西气东输线路留下的“伤疤”依旧……由于20多年不通电,他甚至觉得在公园上空的高压线上逗留的鸟儿都在为他鸣不平。

元旦当天,有游客问他,公园什么时候能通电?烂尾别墅什么时候能拆?豪华别墅住的是什么人?他只能无奈地苦笑,没法给出具体答案。但他心里清楚,这都是多年前拒绝强行收购的“后遗症”,也许只有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这些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黄淦波是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董事长,苦心经营观音山整整22年,硬是将一座不起眼的荒山打造成国家森林公园、4A级景区。可是,当年的强行收购一直如鲠在喉。

不得不说的官员之一:刘志庚

故事要从2005年春天讲起。当年3月,观音山公园先后3次向所在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书面申请申报国家森林公园,镇政府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后来,观音山公园依照相关规定直接向广东省林业厅和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2005年12月23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得到国家林业局批准,正式成立。

然而,当地政府不予承认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国家级”称号。

2006年,随着游客量的增加以及声名的远播,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终于引来了地方政府的目光。可是,这目光中并没有善意,到处充斥着“收购”的欲望。

黄淦波说,“收购”的主导者是时任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刘志庚出生于1956年,2006年3月任东莞市委书记,2011年11月任广东省副省长,2016年2月接受组织调查,当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7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刘志庚的授意下,樟木头镇政府要求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所在地社区——石新社区终止与黄淦波的合作。

2006年.刘志庚一上任,樟木头镇政府就自行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重新做了规划,,并于6月8日下发文件,以“民营企业不能投资旅游产业”为由收购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时任樟木头镇副镇长罗伟伦口头通知黄淦波,要以“3000万元收购观音山”,并且不是给现金,而是给一间约1万平方米的旧厂房抵扣,而这间厂房实际价值不超过1500万元。黄淦波称,当时投资已经超过1亿元,所以拒绝了这一要求。

但是,樟木头镇政府依然一意孤行,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重新做了规划。

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未经观音山公园同意就上报文件《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示》,请求东莞市政府同意将观音山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中。

同年11月11日,东莞市政府下发《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问题的复函》,提出“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概算,镇政府负责涉及收回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及征地的补偿问题,并由市、镇两级分担其工程建设资金”。

从此两方便拉开了“收购与反收购”大战的序幕。

不得不说的官员之二:李满堂

此后的故事,又加入一个核心人物李满堂。李满堂出生于1958年,2008年8月任樟木头镇党委书记,后任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满堂调任樟木头镇后,希望在市委书记刘志庚面前“露脸”,做出突出“成绩”。在几次工作汇报中,听出刘志庚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很感兴趣”。便决定从中下手。

2009年以来,李满堂多次在樟木头镇相关会议中表示,要“尽快解决观音山经营权问题”。后来,李满堂约黄淦波见面,提出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黄淦波表示,首先自己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倾注了心血,不舍得卖;其次,当时投资已经超过3亿元,也“不贱卖”。

沟通无效,李满堂便劝观音山森林公园管委会负责人辞职,许诺将其安排在镇党委宣传办公室,以“砍掉观音山一条腿儿”。结果,再次失败。

2009年9月29日,第五届中国东莞观音山健康文化节在观音山公园举行,出席开幕式的有许多离退休的省部级领导及知名学者。开幕式结束后,黄淦波陪同李满堂等樟木头镇各级领导在公园游览,李满堂说,别看你请了这么多“老头”来观音山参加活动,“这些家伙今天滚蛋后,你还得听我的”。

当天下午临近下班时,樟木头镇党政办给公园来电,要求公园到镇里取一份批复件。等公园方拿到批复件傻眼了,这是一份李满堂批复同意执行的批复件,批复的文件为樟木头交警大队给镇委镇政府的报告,主要内容是说,为了安全原因,从国庆黄金周开始,禁止一切车辆上观音山。

黄淦波气愤地说,第二天就是国庆黄金周了,这个通知的指向非常明显。为此,公园召开紧急会议。据了解,当时,国庆黄金周每天入园游客几万人,随游客入园的车辆约两三千辆。每天上午8时左右,公园门楼和会展中心的停车场400个停车位就会爆满,后续车辆只能再找地方停放。一旦禁止车辆上山,又无法事先告知游客,那么,蜂拥而至的游客车辆势必堵在公园门楼前路段,并且会越聚越多,将处于前不能进、后不能退且没地方休息吃饭、也没办法回家的境地。届时,游客对公园的投诉和不满必将爆发,而公园也无力平息游客的不满。在此情况下,一旦有人带头捣乱,比如破坏公园财产、打砸枪游客车辆或殴打游客等等,那么波及数万人的大规模骚乱有可能一触即发。

分析了种种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急忙向参加健康文化节的嘉宾求援,同时向省委甚至中央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樟木头镇取消了这一临时决定,避免了一场重大灾难的发生。

“收购”无果,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收购”风波再起。樟木头镇政府牵头要求观音山所在村委会——石新社区以“不适合合作”为由,将观音山告上了法庭。

2010年2月1日,石新居委会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及2001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判决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返还东莞市樟木头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建筑物、观光旅游设施及经营权给石新居委会。

应对石新社区的上诉,黄淦波的应对之策就是反诉。2010年5月7日,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石新居委会,请求判决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3亿多元。

2010年5月28日,广东高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出(2010)粤高法民-初字第3号《案件移送管辖通知书》,要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石新居委会起诉黄淦波和观音山公司的案件移送与该案合并审理。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两案合并审理后,石新居委会为本诉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为反诉原告。

然而,2010年9月20日,案情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当天,石新居委会向广东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称《联合开发合同》不仅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村民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将观音山森林公园全部经营权转给石新居委会。

经过缜密的审理,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确认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分别于1999年11月30日、2001年9月3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驳回石新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驳回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对此判决,石新居委会并不满意。于是,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联合开发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联合开发合同》有效。关于《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今,7年过去了,但“收购”的闹剧还在上演。